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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0-10 14:56:34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共3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第32条第二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第32条第二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33条第一款、《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18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57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9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办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收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整顿的行为的处罚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非法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族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1受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责任:市民宗局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就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并实施监督检查。                          4、送达责任: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检查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检查标准,擅自进行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1、责任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做出监督检查 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受理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检查的事项,作出检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不予受理的;

2、对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

3、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处罚标准,擅自进行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责任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做出监督检查 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受理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检查的事项,作出检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予受理的;

2、对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

3、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处罚标准,擅自进行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责任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做出监督检查 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受理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检查的事项,作出检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予受理的;

2、对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

3、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处罚标准,擅自进行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责任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做出监督检查 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受理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检查的事项,作出检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予受理的;

2、对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

3、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处罚标准,擅自进行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责任事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违反做出监督检查 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受理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检查的事项,作出检查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予受理的;

2、对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

3、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不按处罚标准,擅自进行处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处罚事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

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民委2018年3号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4条、第23条、《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第37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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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0条、第18条、第9条、《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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