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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0-10 14:59:07

魏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共类、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魏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审查责任: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魏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2、审查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牌照,并制发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魏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对申报动物、动物产品 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高效原则,依法受理。

2、核实责任:相关人员受理后,要及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认定责任: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受理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魏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1、受理责任: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2、核实责任: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认定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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