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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0-10 15:04:31

魏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共21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局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局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
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类

财政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6.《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类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类

行政事业审计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类

企业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类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类

外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类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全文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全文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类

专项审计调查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类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类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3.《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类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类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类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类

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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