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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事项
时间:2024-12-23 10:06:22

行政许可

(共25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第32条第二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21条、第32条第二款、《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2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33条第一款、《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18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57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9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魏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审查责任: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魏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2、审查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牌照,并制发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魏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对申报动物、动物产品 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高效原则,依法受理。

2、核实责任:相关人员受理后,要及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认定责任: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受理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建设单位提交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法律法规名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修订;条款号:

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3:法律法规名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卫妇发1995]第7号,2019年2月28日修正;条款号: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1、受理责任:依法提供校验申请材料;

2、现场审查责任: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

4、负责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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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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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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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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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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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249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第81项。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収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号,条款号:附件1(二)第16项、17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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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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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附件第37项。

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邯政办字〔2018〕66号,条款号:附件第8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或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表进行文审,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许可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许可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许可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许可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许可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许可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条款号:第四条。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8.《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号。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条款号:第四条。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8.《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号。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电力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发改电力〔2020〕1345号。
5.《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许可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农药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兽药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许可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许可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许可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水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水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许可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许可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许可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15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15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1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2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1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完成清算工作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内容: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许可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9月28日发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2011]17号第三次修正,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许可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日修正《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批复》(冀政字﹝2018﹞6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许可

食品小餐饮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许可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许可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许可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制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置、配备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魏县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魏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县(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魏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继续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77号)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对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7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9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0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1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2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3 

行政许可

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4 

行政许可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外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2023.12.29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3.1施行)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据文号:2019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19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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