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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类事项
时间:2024-12-24 08:42:14

行政强制

(共12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2012年1月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进行采取强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没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

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行政强制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6日施行)第十五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需要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强制封闭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条

1.告知责任:县卫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行违法行为的原状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查封、取缔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八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拆除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强制

恢复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原状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
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强制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强制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强制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强制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强制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暂扣相应车辆或者相关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法通知当事人并经公告九十日后仍不领取的,扣押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该车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舶,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只,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强制

对船舶存在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是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舶,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舶,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只,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只,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舶,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船舶,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魏县医疗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于予以封存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匣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1.决定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执行责任: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涉及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

1.决定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告知责任: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解除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复核通过,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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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染疫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染疫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染疫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染疫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染疫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染疫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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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157、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执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执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执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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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查封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活动恢复措施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查封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查封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查封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查封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查封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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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扣押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封存、扣押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封存、扣押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封存、扣押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封存、扣押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封存、扣押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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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封存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封存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封存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封存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封存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封存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封存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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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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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与案件有关组织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与案件有关的强制实施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查封、扣押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查封、扣押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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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查封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查封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查封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查封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查封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强制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没收销毁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没收销毁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没收销毁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没收销毁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没收销毁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没收销毁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没收销毁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强制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查封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设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666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强制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强制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强制

林业行政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强制

限制、停止供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水利工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以按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多次催缴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和排水。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强制

行洪障碍物清除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强制

水行政强制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1、催告责任:对与案件有关的责任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公民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违法活动重新治理恢复。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活动恢复措施落实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实施违法活动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违法活动重新治理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未依法组织违法活动治理恢复的;7、将违法活动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8、在违法活动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催告责任:对符合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条件的予以申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执行

2.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严格核查

3.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的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强制

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

魏县公安局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毛发应当及时送检。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吸毒鉴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

    6.在扣留、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留、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扣留、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擅自更换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毛发,或者送检延迟造成鉴定结果产生变化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强制

强制戒毒

魏县公安局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毛发应当及时送检。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吸毒鉴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强制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强制

对机动车载超载、超重行为的扣留车辆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强制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强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强制执行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强制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强制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强制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强制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强制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强制

对交通事故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单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强制

对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强制

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强制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第五项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强制

因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的

魏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强制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拘留

魏县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强制

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魏县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强制

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用具、工具收缴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强制

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强制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强制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强制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强制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强制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强制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决定阶段责任:现场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强制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主席令第69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强制

对外国人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审查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强制

对外国人不适用拘留审查的限制活动范围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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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遣送出境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强制

收缴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第三款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强制

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强制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强制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强制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 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物品, 予以查封、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 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 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 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   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 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 措施。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3 

行政强制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
、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 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 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灭失、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4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施行,2013.12.7第二次修
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查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5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 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2023.7.20修订)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7 

行政强制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22.3.29第四次修
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制造、销售的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以封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8 

行政强制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4号,2001.8.3施行,2017.10.7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 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 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09 

行政强制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0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 第二次修订,2024.3.10修改)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 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1 

行政强制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
、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 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 嫌物品。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予以查封、扣押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 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 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 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1,2019.4.1施行)第十 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5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1施行,2020.10.17 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负责专利执法 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 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 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6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药品化妆品)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4.29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 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化妆品条例》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7 

行政强制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4.29修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 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 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 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 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8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施行)第四十七条“畜牧 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 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19 

行政强制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 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20 

行政强制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予以查封
、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 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21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
(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 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予以查 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1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 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行政强制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 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监督 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23 

行政强制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
、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 第二次修订,2021.4.2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 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2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 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 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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