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类
(共27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1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魏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表、户口、婚育情况等资料,核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盖章,录入国家扶助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申请、审批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审批的; 3、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2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魏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表、户口、婚育情况等资料,核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盖章,录入国家扶助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申请、审批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审批的; 3、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3 | 行政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魏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服务方案。 2、组织责任:组织医疗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3、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5、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给付的决定,并信息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及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服务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4、在工作中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补贴。 4.送达责任:出具补贴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核对个人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发放申请表上签字。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人员发放补助金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的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批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烈士褒扬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烈士褒扬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烈士褒扬金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的; 4、侵犯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1.受理责任: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烈士女子认定及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烈士子女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子女待遇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 条款号:规程全文 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残疾退役士兵购房(建)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依据文号: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病故、牺牲6个月工资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休士官、退休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的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待金; 4、侵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 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魏县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魏县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魏县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给付
| 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给付 | 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审核责任:对于律师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决定责任;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事后监督;监督检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给付 | 县司法局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1.受理、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的情形; 2.违反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情形; 3.在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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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县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县民政局 | 1.魏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邯民函{2018}50号文件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3.冀财社{2017}100号文第2条第5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民〔2016〕13号)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