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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类事项
时间:2024-12-24 10:25:50

行政裁决

(共9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1、受理责任:公式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相关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魏县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3.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魏县水利局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事纠纷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的;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不依法裁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魏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8-03-19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魏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等做出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4、?执行责任?:对裁决生效后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需加强监管,确保裁决的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名称争议的裁决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1、受理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名称争议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裁决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3、裁决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名称争议裁决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的行为。

外资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
1987.2.1发布,1987.2.1施行,2022.3.29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八条“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仲裁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并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裁决责任: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执行责任:仲裁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
的,给予行政处分。         3、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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