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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类事项
时间:2024-12-24 10:27:03

行政备案

(共169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4条、第23条、《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第37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调查和论证,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的审理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全文;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效能的通知》(建房规〔2020〕4号)全文;

7.《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网签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签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网签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网签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明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八条;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4.《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备案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备案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备案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备案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四)检测及监控措施;(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备案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号公布)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九条、第十六条;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备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七条;
2.《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备案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第四条、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七条;
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备案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备案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第八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发布)第四十四条;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备案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病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备案

菌(毒)种或样本名单、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68号发布)第二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备案

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全文;2.《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全文;3.《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2.《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修改)第三十八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备案

执业兽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第一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备案

乡村兽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全文;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附件1第5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备案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备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备案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附件2第4项;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章第四条;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六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第十七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条;2.《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河湖〔2021〕54号)第二十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一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第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八条、第五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备案

诊所执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备案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第十一条;2.《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7〕88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备案

托育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全文;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全文;3.《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第一条;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备案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调整、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备案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发布)第四十四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备案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备案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备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七条;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备案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备案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备案

终止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备案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备案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备案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备案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全文;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全文;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九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发布)第十八条;
2.《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2号发布)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第三十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备案

慈善信托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五条;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备案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备案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文;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4]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2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全文;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备案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备案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谈判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备案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第八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备案

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2.《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第六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三个月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备案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部分;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71项;

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第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备案

老旧运输船舶特别定期检验后继续经营水路运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备案

定制客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六条;
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201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备案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备案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2.《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邯食药监食流函〔2017〕7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备案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备案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备案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全文;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备案

企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发布)第九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十二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布,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备案

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第五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备案

废旧金属经营备案

魏县公安局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

魏县公安局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备案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魏县公安局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备案

印章刻制备案

魏县公安局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备案

娱乐场所备案

魏县公安局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备案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备案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魏县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全文;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备案

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备案

魏县公安局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备案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备案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佩戴标志式样备案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备案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备案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备案

民用爆炸物购销情况备案

魏县公安局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备案

民用爆炸物进出口情况备案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魏县公安局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十二条;
2.《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备案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治疗备案

魏县公安局

1.《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发布)第四十六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魏县公安局

1.《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9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第十九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剩余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备案

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备案

魏县公安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备案

魏县公安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魏县公安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7月6日公安部令第154号发布)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魏县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九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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