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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事项
时间:2024-12-24 10:34:13

行政确认类

(共7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

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民委2018年3号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魏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1、受理责任: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2、核实责任: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认定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不及时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2010年4月13日);《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2010年12月10日)。

1.受理责任:提出机关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结论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改局对口科室受理验收申请。

2、验收:联合竣工项目相关部门,对对口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与规定。

2.审查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

3.决定责任:会同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确认

对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校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中医医院评审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2020﹞5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核定草原载畜量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草原等级评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营利性治沙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十八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第三条、第九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第五十六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魏县行政审批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八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优待证申领制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关证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审批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确认

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确认

残疾人证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关证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验收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验收的不予验收,或者对不应验收的予以验收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5〕46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送达备案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第十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决定及送达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制作并送达通知书,确保申请人知晓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2、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审批等,导致行政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确认,导致错误或不当的行政确认结果的;

4、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如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不动产统一登记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制作并送达通知书,确保申请人知晓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2、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审批等,导致行政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确认,导致错误或不当的行政确认结果的;

4、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如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魏县公安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部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 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 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确认

核发居民身份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部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确认

核发居住证

魏县公安局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确认

暂住人口登记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确认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县民政局

冀民规 〔2019〕4号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县民政局

冀民规 〔2019〕4号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县民政局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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