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663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号:魏政字〔2024〕208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4-12-31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魏政字〔2024208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做好乡镇赋权有关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于202511日统一实施,各乡镇原有的《下放事项清单》不再执行,调整后取消的乡镇政府赋权事项,依法由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各乡镇在20251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相关部门及乡镇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

二、各乡镇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附带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行业监管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证据,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乡镇移交移送。同时,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

三、要做好下放行政处罚事项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同步衔接。《下放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按要求纳入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

 

附件: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魏县人民政府

20241224

 

附件

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18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洗、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1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9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9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0

文化旅游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20061011日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3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11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117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12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9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7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3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7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4

水利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3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5

水利

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9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16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3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7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11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

(六)(七)(八)项

18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8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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