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4717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北皋华联优选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1-15

关于魏县北皋华联优选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北皋华联优选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4年9月20日对魏县北皋华联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混合芝麻酱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该研究院出具了NO:JSP2024CJ2346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 2024年10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基本情况:*军,男,汉族,身份证号:13043419*303062***,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北皋华联优选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0AD4GU55,经营场所:魏县北皋镇政府对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43852,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调味品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9月20日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的该批次混合芝麻酱。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从“魏县群平烟酒门市”购进混合芝麻酱1箱(12瓶),进价每瓶8.5元,货值金额102元。销售价每瓶9.9元,销售金额118.8元,获利16.8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采购混合芝麻酱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群平烟酒门市”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3、供货者“魏县群平烟酒门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混合芝麻酱的检报告单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李*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混合芝麻酱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混合芝麻酱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混合芝麻酱的检报告单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当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魏县北皋华联优选生活超市(李海军)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实现各类食品来源可溯,食品质量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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